关于征求《张家界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实施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 公…
| 招考类型 | 湖南事业单位 |
|---|---|
| 发布机构 |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|
| 发布时间 | 2026-10-10 |
| 招考地区 | 张家界 |
| 状态 | 已发布 |
关于征求《张家界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实施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 公告
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,深化产教融合,加快培养适应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,根据《建设新时代技能人才强省的若干措施》、《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》和《关于深入推进
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,深化产教融合,加快培养适应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,根据《中共湖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
<建设新时代技能人才强省的若干措施>的通知》(湘人才发〔2023〕4号)、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<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湘财社〔2024〕33号)、《中共张家界市委组织部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<关于深入推进“五个一百”人才工程的若干措施>的通知》(张组发〔2025〕2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本办法所指技能人才,是指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,具备一定的操作技能,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运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进行实际操作,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。所指高技能人才,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,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,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,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、技师、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。
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,包含技师、高级技师职业技能提升晋级补助、高技能人才培养输送补助、技能人才获得荣誉称号激励补助等。
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,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)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以下简称市人社局)共同组织实施,市人社局负责日常工作。
2.新获得技师、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(职业技能等级证书)的申请人,其证书应是2024年1月1日(含)后获得,且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满一年(从申报前一个月起往前推算)。
(四)同一职业(工种)同一等级的技能提升晋级补助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。
(一)对象范围。全市范围内具有高技能人才培养资质的高等院校、技工院校、职业院校。
2.院校按补助条件一个年度内为本市企业输送高技能人才在30人以上的,另增加补助2万元。
“中华技能大奖”、“全国技术能手”称号的技能人才,分别补助所在单位(含个人)15万元、10万元。所得
技师、高级技师职业技能提升晋级补助。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包括:《张家界市企业职工职业资格(技能等级)晋级补助申请表》,职工劳动合同,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,申请人身份证,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缴费凭证,个人社保卡。
(二)高技能人才培养输送补助。院校申报材料包括:《张家界市院校培养输送高技能人才补助申请表》,《张家界市院校培养输送高技能人才花名册》,职工劳动合同,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缴费凭证,近
(三)技能人才获得荣誉称号激励补助。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包括:《张家界市技能人才获得荣誉称号激励补助申报表》、获奖文件或证书等资料。
拨付。市人社局将拟补助对象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后,市财政局依据市委人才办资金拨付函,办理拨付手续。
对在申报、评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,一经核实,取消申报资格,依法追缴补助资金,并纳入诚信黑名单,不再享受张家界市政府各类人才政策及就业创业政策支持;对相关责任人,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,情节严重的,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
本办法中,职业院校、技工院校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输送补助资金,严格按照《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》规定执行,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。高等院校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输送补助资金、技能人才获得荣誉称号激励补助资金和技师、高级技师职业技能提升晋级补助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。资金的拨付、管理、使用、监督,严格按照《张家界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《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》及相关财务规定执行。
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,有效期两年。如遇上级政策调整,按调整后的政策文件执行。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。
来源: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官方发布,本页为结构化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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